三部委发文减免房地产契税营业税 北上广深区别对待 | media 美地行-九游会入口

2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6222日起执行。

在契税政策方面,《通知》指出,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而关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实施范围上,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一条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本次可执行的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只有一条一项: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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